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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兹有花山方家村人方唐镜,借‘南北官店’银两三百五十,万不能转租别人,月利二十两,以三月为期还清,立此为据,双方不得有违。”
刘书办做事看起来十分大气,直接就将红契给了方唐镜,实则猫腻全在那张借条上。
须知,大明当时还没有标点符号,乃是以句读来判断句子,这张借据其实还可以这样读:
“兹有花山方家村人方唐镜,借‘南北官店’银两三百五十万,不能转租别人,月利二十两,以三月为期还清,立此为据,双方不得有违。”
一个标点的问题,“三百五十”就会变成“三百五十万”。
若是打官司,这一字之差,方唐镜便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。
当然,没有哪个官员敢这样来断句,大明成化年的岁入现银也不过二百七十万到二百九十万这个幅度,断不可能出现借钱三百五十万两这样的荒唐事。
如此一来,这张借据就算是作废了,要重立借据。
但若是重立借据,弱势的还是方唐镜,因为借据是他自愿的,刘书办当然就可以狮子大开口,说是作价多少还不是刘书办说了算?
并且这事还是以“南北官店”的名义来办的,刘书办属于为官办企业争取利益,方唐镜一介落魄书生,不死也要脱一层皮!
当然,刘书办如此故作大方,这其中也有这套房子已经积压了五个多月卖不出去,急于套现的缘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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