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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米斯的报酬请求权:失而复得的时间 (1 / 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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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按民法第805条第2项规定:「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,拾得人得请求报酬。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一;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,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。」

        我取下红底白点的发箍,烦躁地翻着开学当周购入的「小六法」,细读民法物权编的这条规定。实际上则是翻了好久才找到。试问:一个完全不懂法学的大一新生,怎有可能马上知道要适用的法条究竟躲在哪里?

        「十分之一也差不多要一万多元呢?时间果真是金钱。前提是手表必须要被拾获而且还得顺利回到我的手中。」我喝下一口冷掉的咖啡後看着窗外的人群叹息。

        下课之後,原本打算去图书馆准备下周的英文小考与其他报告,发现开学一个月之後,大家纷纷开始有了不同任务,图书馆里聚集不少同学,心烦意乱的我只好转进校园外的咖啡店。

        乾脆上网买一支仿冒的假货。

        我一度打算用狸猫换太子的B计画,可是这招可能会被妈妈给发现,毕竟她拥有不少这个牌子的单品。

        没想到我竟然要为实T与不存在的时间而同时大伤脑筋。

        韶安学长应该可以帮忙,可是……

        我再次叹了一口气,咖啡店内不停播放着西洋老歌,这些未被时间之流吞灭的旋律完全无法传入我的脑中。

        父亲是现任的高级政务官,爷爷也曾当选过中央民意代表,外公担任过国立大学教授与地方政务官,目前有长辈也打算参选民代,算是沾有不小的政治血脉家族,因此爸妈的管教严格,我和弟弟从小就非常乖巧,完全听从父母的教诲指示,不曾惹过任何麻烦,但是也称不上有非常快乐幸福的童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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